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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標題
附件檔案
2010/01/29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word檔)(另開視窗)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pdf檔)(另開視窗)
2013/05/15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
2013/03/18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2013/03/18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2012/06/14
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其所聘僱之外國人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2012/06/14
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生效。
2012/04/09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第三款所定「跨國企業」
2010/11/01
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說明   2年工作經驗體制化說明(WORD檔)(另開視窗)  2年工作經驗體制化說明(PDF檔)(另開視窗)  工作經驗會商流程圖(WORD檔)(另開視窗)  工作經驗會商流程圖(PDF檔)(另開視窗)
2009/08/05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雇主聘僱下列國家地區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其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但該外國人係任職於跨國企業,因職務調動至臺灣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其總(母)公司或分(子)公司所出具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不須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2009/03/11
法規及行政規則查詢
2009/01/09
補習班業者申請聘僱外籍教師,應對所檢附之文件負查證之義務,如檢附學歷證件經查係屬假造,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65條規定得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2008/03/21
基於學術交流發展及提升國內研究水準,以「學術研究交流」性質為由,已受聘僱於國內各大專院校之外籍教師、研究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受邀至其他機關、學校進行與其專長領域有關之臨時、非定期之研討會研究論文發表或學術講演,邀請單位無須再申請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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