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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職業訓練技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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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提供辦理職業訓練經驗,協助開發中友好國家加強培訓技術人力,以提升其工業水準,促進經濟發展,並藉以增進我國與開發中友好國家之外交及經貿關係,提升我國際聲譽與地位,本局研擬「我國海外職業訓練技術合作計畫」,層報行政院於七十九年十一月核定實施。
(一)實施原則
1.由我國駐外單位接受申請後函報外交部:外交部研提意見,將該申請案送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同時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職業訓練規劃及執行擬具意見,供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審定受援國家名單及職業訓練項目之參考;申請案於審定後,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籌規劃督導執行。
2.初期運用現有職業訓練中心、學校、學術機構及事業機構辦理,並於適當時機再研究設置專責機構策劃執行。
3.初期以工業職類之職業訓練師資訓練為主,嗣後再擴展至其他行業及其他技術人力之訓練。
4.本計畫所需經費,除受援國家自行負擔者外,由我國負擔為原則。
(二)實施項目
1.代訓技術人力
1-1以職業訓練師資訓練為對象。
1-2職業訓練師資之訓練期限,以一個月至半年為原則。
1-3受訓學員之訓練費、膳宿費、交通費及醫療保險費等費用,由我國負擔。
2.援助訓練設備
2-1受援國家提出申請援助訓練設備後,提經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同意後,依規定辦理採購及運送事宜。
2-2設備費用及到岸運費由我國負擔。
2-3得應受援國家之要求,派員前往協助安裝設備,指導操作。
2-4受援國家使用單位應定期填報援助設備使用情形。
3.協助設立職業訓練中心
3-1受援國家對職業訓練之需要達到一定程度時,得協助其在當地設立職業訓練中心。
3-2受援國家提出申請協助設立職業訓練中心計畫後,提經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原則同意後,再規劃具體執行計畫及其所需經費,復提經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通過後,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受援國家簽訂合約執行。
4.加強職業訓練交流
受援國家有關人力訓練及職業教育機構之中、高層行政管理人員,得申請或應邀前來我國觀摩訪問,實地瞭解我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等狀況;我國亦得派遣專家前往考察、評估、指導或擔任顧問工作,經費均由我國負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0346 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83號
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5902567(22線)/本局電子信箱:evta@evta.gov.tw
外勞業務語言查詢專線:(02)85902255(8線)/本局傳真:85902445
本局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
外勞申請業務服務時間:週一、三、五 上午9時至下午17時受理親自送件其餘時間處理郵寄送件
檢舉貪瀆電話:(02)85902250
檢舉貪瀆信箱10346台北市圓環郵局第43號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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