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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勞職管字第1010516166B號
核釋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依工作場所所在地指定在國內下列新聞紙之一家刊登地區版求才廣告三日,且刊登求才廣告字體應清晰可辨識(版面及字體大小如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 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臺灣新生報、青年日報。
-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民眾日報。
-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臺灣時報、中華日報、人間福報、民眾日報。
- 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更生日報、民眾日報、人間福報。
- 澎湖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澎湖日報、澎湖時報。
- 金門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金門日報。
- 連江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馬祖日報。
另本會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勞職管字第一0一0五0二八三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潘世偉 |